|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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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1 08:54 文章来源:灵丘县人民政府文件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中共灵丘县委
灵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
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步伐,构建我县“大开放、大开发、大发展、大跨越”的发展格局,全面实现我县“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紧紧抓住“两区”开发、小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强化基础实施建设,完善县城和村镇的道路交通、医疗卫生、通信等到条件,完善路网结构,扩大城区面积,进一步增强城市服务功能,畅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渠道。
第二条 强化政府大厅服务功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进入政务大厅的各职能部门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文范本、答复行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要交的材料等,现场公示。在审请材料齐备的条件下,各职能部门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场做出书面决定;需要进入一步核心实才能做出决定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未收到审批结果,视为审批部门同意。
第三条 落实首办负责制。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窗口”或者第一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申办人的询问,并当面说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手续不全的,应当即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下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
第四条 严禁对域外投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是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据绝交费。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是人员不得的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
第五条 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事项中,超大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条 我县鼓励域外投资的重点领域。1、冶金行业。主要是金、银、铜、铁、锰、等金属的深加工和产业链的延伸项目。2、非金属矿产开发。主要是白云岩、石灰石、沸石、珍珠岩、粘土、膨润土等资源的开发与深加工。3、地质勘探。主要是对未探明地质储量的金属、非金属等资源的勘探。4、材料工业。主要是以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有色金属新型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5、旅游业。主要是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实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6、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7、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主要是食品加工和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业以及农畜产品加工业、小杂粮、干鲜果、反季节蔬菜等。8、商贸服务业。主要是专业市场、特色市场、物流、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化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业、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9、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项目、道路和桥梁等。10、社会事业。主要是医院、学校、城市公共交通等。
第七条 我县鼓励域外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域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我县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
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域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我县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
1、对符合国家企业政策的生产加工类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三年报免,后两年根据投资额返还。其中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留县部分返1/4;5000万元---1亿元的返1/3;1亿元以上的返1/2,并在建设期内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贴息。对国家鼓励类的非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按投资额返还。其中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前三年留县部分返1/4;5000万元—1亿元的前三年留县部分返1/3;投资1亿元以上的前五年留县部分返1/3。对国家鼓励类的非生性企业,企业所得税按投资额返还。
2、车船使用税前四年先征后返。
3、城建税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缴纳后全部返还。
4、教育费附加暂不征收。
5、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注册之日起到投产前全免。
(二)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设立的国家鼓励类的域外投资企业,除了享受国家、省、市的土地优惠政策外,土地出让金按投资额给予不同比例的返还(除发电项目以外)。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返还60%;5000万元~1亿元的返还80%;1亿元以上的全返还。此基础上,对新建或扩建的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造地费先征后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县部分先征后返,土地补偿费按比例给予优惠,优惠部分由县财政支付;1亿元~2亿元的项目,优惠20%;2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优惠40%;3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优惠60%;5亿元以上的项目,优惠100%。
(三)矿产开发优惠政策。1、域外投资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渣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对投资开发非金属矿产并新上加工企业的项目,矿产资源有偿出让金留县部分,按如下比例返还;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返还5%;投资1亿元以上的,全部返还。
(四)奖励政策。1、 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发电项目除外),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县财政分享的增值税由县财政按比例给予企业奖励;1亿元到5亿元的项目,奖励50%;5亿元到10亿元的项目,奖励70%;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
3、 域外投资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宗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4、 凡为我县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引进国际经营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各商业银行长期贷款(一年以上含国债),国家、省、市专项基金,省、市内外大企业集团和民间团体以及个人资金的,对引资者可给予引进资金总额0.5~3%的奖励,奖励资金由使用资金的企业支付,奖励比例由出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对全县影响较大的重要项目,在办理奖励资金审批手续并引资到位后,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五)服务优惠
1、县政府加快工业园的建设划和建设,对入园的高科技、环保企业,县政府负责五通一平(能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平整场地)。
2、项目审批由县招商局协调办理,对新办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由县政府法制办、纠纷办组成投诉中心,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投诉,严禁违规事件发生。
3、域外投资者及家属,需要在本县长期居住或定居者,县有管部门积极负责办理长期居住手续或落房户手续,并为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提供本县居民的同等待遇。投资者和志专业技术人员,其本人和家属,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六)人才政策。县政府积极鼓励企业引进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县人才交流中心要为企业人引进和招聘提供优质服务,引进人才的档案可由县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对推动我县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等,县委县政府经评定后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政治荣誉。
第八条 创新招商引资历方式,积极组织参与各项招商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实行“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园区招商和企业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招商相结合、自行扫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和网上招商相结合、综合性招商和分产业招商相结合、大规模招商和小分队招商相结合、以资源优势引进项目和以项目招商引资相结合等多种招商方式,积极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在有效的利用各种活动吸收域外投资的同时,也要注意重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性贷款,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机构的技术性援助。
第九条 畅通域外投资商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域外投资投诉工作组织网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机构地址、网址,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对域外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机构设在县软环境办公室,举报电话:0352—8526110。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此前县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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