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园区优惠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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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1 09:15 文章来源:农业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农业园区优惠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灵丘县农业科技发展园区建设,推动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进入园区内国家鼓励类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生物科技企业,一律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对进入园区的新建项目,年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地三年内给予企业法人或个人已缴纳税额3%奖励。
第四条:凡进入园区的项目,全部列为县政府扶持项目。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中央、省、市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上的更大支持。
第五条:企业所用土地,由园区统一办理征用手续,原价转让。
第六条:凡进入园区从事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科技试验,属国家、省级星火项目的,园区提供土地,价格优惠。试验成功后,双方技术成果利益共 享。
第七条:对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和争取到国家投资的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为入园企业提供水、电、路、暖、讯基础设施。将排水管线、电力线路接至企业建设用地红线外。
第九条: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作”,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拉赞助和集资,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搞各种达标验收活动。
第十条:为园区引进域外投资,用于园区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等园区鼓励类项目,经投资者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与项目单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均可获的奖励。具体按中共灵丘县委、灵丘县人民政府(灵发[2006]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灵丘县经济技术发展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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